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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钱接电话少拿1万元 监控录像揪出捡漏者

www.sx927.com  2009-11-11 9:53:08  作者:三峡老战友  来源:三峡传媒网 三峡热线 新闻网


一市民取钱时接个电话,将1万元现金遗忘在柜台上,民警通过银行监控录像找到捡钱者。昨日,市民任先生在大公桥派出所领回了遗失一天的现金。
    9日10时许,在沿江大道做生意的罗女士到银行取4万元钱,营业员将4叠钱放进柜台上的钱槽时,罗女士手机突然响起,她一手掏电话,一手伸进钱槽内拿钱,数都没数就放入了包内,匆忙离开银行,竟忘记其中一叠百元大钞仍在钱槽内。中午,罗女士回家清点包里的钱时,发现包里只有3万元,她仔细回想取钱后的每一个环节,才记起在银行时有一叠钱忘记拿了。然而,罗女士跑到银行去询问时,工作人员表示并没发现柜台上有遗忘的现金。
    大公桥派出所接到罗女士报警后,民警赶到该银行调查情况。当晚银行现金入库后,民警调阅了当天的监控录像,发现该笔遗失现金被在罗女士后面办理业务的一名男子拾得。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,民警获取了拾现金男子的相关信息,并迅速与其取得联系,讲明了拾金不昧的道德品格及拾物不归还将要承担法律责任。经过民警耐心劝解,该男子承认在该银行柜台上拾得1万元现金,表示第二天归还。
    昨日上午,拾现金的男子将1万元现金送到派出所,亲手交还给了失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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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有他人遗忘物可能构成犯罪
    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放在某处,因疏忽大意而忘记拿走的财物;遗失物则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,因为疏忽大意偶然失落在某处的财物。《刑法》规定,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罚金;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    拾获他人的遗失物,属于不当得利。《民法通则》第92条规定,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根据法律规定,丢失钱物的失主向拾得者要求归还,拾得者应予以归还;在得不到返还后,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对拒不返还者,法院可以判决占有者归还,甚至是以查封、扣押冻结占有者的财产等手段强制归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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